福建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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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闽环保大气[2019]7号
发布日期 2019-07-24
实施日期 2019-07-24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福建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税务局:
为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有关要求,推动我省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省制定了《福建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7月24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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