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约资源能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特制定大中型家畜养殖场建设环境保护标准,引导养殖业与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 本标准第4章中4.2.2养殖场场址选择标准和4.2 .3养殖场内环保设施建设标准属强制性指标,其余为推荐性指标。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保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陕西省环境科学学会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张振文、孙宁生、王珍、冉新权。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大中型家畜养殖场建设布局、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管理、污染控制与环境敏感点保护的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大中型家畜养殖场的规划布局、环境评价、“三同时”建设,以及养殖废渣与粪水的收集、储存、处置,以及环境管理。小型家畜集中养殖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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