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全国环境信息网络的统一建设、管理,实现全国环境保护部门网络互连互通,保障环境业务数据的实时、有效传输,为环境保护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环境信息网络建设的原则、基本流程、骨干网络建设、局域网络建设,IP 地址和域名规划,机房建设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B、附录 D、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A、附录 C、附录 E、附录 G、附录 H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09 年 3 月 2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环境信息三级骨干网络网际互连,以及全国环境信息网络建设的原则、基本流程、骨干网络建设、局域网络建设,IP 地址和域名规划,机房建设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和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区、县级环境保护局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亦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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