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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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津环保气函〔2017〕44号
发布日期 2017-01-24
实施日期 2017-01-24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天津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为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保部要求,现将我市辖区内所有钢铁和燃煤锅炉(非发电用途)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函告如下:
附件:
1.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2.钢铁行业治污升级改造要求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4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函.pdf 【1.1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钢铁及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函件概览
核心要求
1. 燃煤锅炉排放标准
• 2017年9月底前:执行GB13271•2014特别限值(颗粒物30mg/m³、SO₂200mg/m³、NOx200mg/m³)
• 2018年1月1日起:新增DB12/151•2016标准(SO₂加严至100mg/m³)
2.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同期要求烧结/炼铁/炼钢/轧钢工序执行GB28662•28665系列国标特别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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