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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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办函[2011]833号
发布日期 2011-07-13
实施日期 2011-07-13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你厅《关于要求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请示》(浙环[201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六条的规定,将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按《名录》中Ⅴ类(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第13项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项目类别执行。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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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本文件为官方文件,标题为《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文件编号为环办函[2011]833号,发布日期为2011年7月13日。
文件内容主要是对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的关于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问题的回复。在回复中,提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简称《名录》),并依据该名录的第六条规定,明确了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应按照《名录》中的Ⅴ类(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第13项来执行,即将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归类于展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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