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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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交规划发〔2021〕129号
发布日期 2021-11-25
实施日期 2021-11-2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生态环境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现对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适用情形作进一步明确,并就做好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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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交通运输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pdf 【0.30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交通运输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港口总体规划调整及环评要求的通知概览
核心内容
1. 适用情形
明确9种港口总体规划调整情形,包括码头功能调整、岸线长度调整、泊位等级调整等。
严格限制调整频率每次仅限1个港区,3年内不超过2次,已过规划水平年的不适用调整。
2.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编制要求
部分情形(如码头功能调整)需在规划文本中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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