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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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13/T5608-2022
发布日期 2022-07-11
实施日期 2022-08-11
适用区域 河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艾珂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建立、贾艳乐、高芳、谢剑锋、董立鹏、李阳、李沛、刘洁、李志伟、吴晓琪、王辉、段晓晨、谷高阳、吕新秀、韩青华、范晔、王晓楠、张明华、薄福生、杜阳。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的总体要求、报告编制和编排格式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报告编制,排污单位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的自行监测报告编制以及其他类型监(检)测报告编制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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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编制规范概览
文件信息
标准编号DB 13/T 5608—2022
发布单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适用范围规范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的自行监测报告编制,其他类型监测可参照执行。
核心内容
1. 总体要求
报告需准确、客观,与排污许可证内容一致。
实行三级审核,包含唯一性标识、签发人签名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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