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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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函〔2011〕337号
发布日期 2011-12-05
实施日期 2011-12-05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你厅《关于养殖场项目环评问题的请示》(桂环报[2011]1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适用范围

根据《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纳入环评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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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_环函[2011]337号.pdf 【0.12 M】 下载  |  查看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pdf 【0.21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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