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防治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97/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主要部件和特性》中第五章附录2《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产生的排气污染物测量要求》进行修订的2002/51/EC指令《修订97/24/EC 降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和2003/77/EC指令《修订97/24/EC和2002/24/EC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型式核准要求》中的型式核准试验要求和2002/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型式试验的规定》中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以及欧盟《适应技术进步修订97/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产生的排气污染物测量要求”和2002/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型式试验的规定”的指令》草案中耐久性试验要求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摩托车第Ⅲ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 L或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摩托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 ── 删除型式核准试验中的双怠速排放试验; ──增加了对使用气体燃料摩托车的排放要求; ── 改变了 EUDC 运行循环中市郊运行循环的最高车速; ──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要求; ── 改变了稀释系数计算方法和排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中的标准条件和密度; ── 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GB 1462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加严了工况法排放试验(Ⅰ型试验)的排放限值; ── 改变了工况法排放试验中阻力曲线的设定规则和车辆行驶运行循环; ── 增加了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Ⅴ型试验)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 改变了稀释系数计算方法和排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中的标准条件和密度; ── 明确了生产一致性检查规范; ── 改变了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都是规范性附录。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联合摩托车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7年 2 月 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4622-2002。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摩托车第Ⅲ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