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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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京环发[2018]7号
发布日期 2018-12-29
实施日期 2018-12-2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北京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加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我局对《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12月29日
(联系人:污染源处 方 会;联系电话:68466300、82568321)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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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概览
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
监控系统组成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关键要求
1. 安装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监管部门联网
详细规定了各类排放口(锅炉废气、工业炉窑、污水处理设施等)的监测项目
安装需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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