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 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金属铸造 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 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铸造协会、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 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3 月 0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3 月 04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 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 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 请信息,也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 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28662、GB 2866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846;执行 GB 31574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863.4;执行 GB 21900 的生产设施或 排放口,适用 HJ 855;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金属 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 HJ 942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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