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浏览次数:1,676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编号 环函[2011]87号
发布日期 2011-04-07
实施日期 2011-04-07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你办《关于对相关危险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如何具体适用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请示》(津政法制[20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适用范围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包括未使用完毕残留附着在机油桶中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249-08 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过但仍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041-49 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将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与非危险废物毗邻并列存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情形。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_环函[2011]87号.pdf 【0.13 M】 下载  |  查看
相关推荐
  • 关于汽车修理企业检测机动车产生的噪声适用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7]1518号 (匹配度 0.764)
  • 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水体函[2019]279号 (匹配度 0.609)
  • 关于专业从事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洗涤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意见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7]1596号 (匹配度 0.555)
猜你喜欢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2.2-2018
  •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584-2010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2.4-2009
  • 关于启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20]711号
广告资讯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评论
  • 收藏
  • 微信扫一扫

    分享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