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在用锅炉自202□年□□月□□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燃煤、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油、燃气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石油焦、油页岩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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