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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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5)
发布日期 2018-12-14
实施日期 2018-12-14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天津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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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次修正)概览
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的整治、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2. 管理原则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
3. 职责分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市管河道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河道的管理
其他部门(如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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