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是电解铝大省,电解铝行业是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领域之一,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电解铝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可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防控作用,对推动山东省电解铝行业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推进电解铝行业减污降碳协同管控,实现2030 年碳达峰目标和2060 年碳中和愿景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 号)和《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 号)有关要求,为有序开展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开展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王勃 岳宗蕊 于文超 郭涛 孙希宁 徐祥功 高贵东 桑博 贾少华 吴德华 雷艳梅 本指南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 年3 月19 日批准。 本指南自2024 年4 月2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4 月21 日。 本指南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电解铝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含异地搬迁)、改扩建 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类别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216 铝冶炼”中的电解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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