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等有关规定,我厅对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予以公告。 一、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列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列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具体工作。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皖环发〔2015〕3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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