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昆明理工大学、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茂县潘达尔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怒江宏盛锦盟硅业有限公司、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冶金工业协会硅业分会、江苏森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文会、林如海、吴学灿、徐爱华、于站良、魏奎先、马海天、皇甫祝军、吴文卫、卢国洪、周继红、朱尔明、陈晓燕、敖军、江远金、施燕、郑小宁、杨子轩。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硅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半密闭式矿热炉碳热还原生产工业硅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硅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再生硅、多晶硅、单晶硅及硅材压延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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