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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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法释[2019]8号
发布日期 2019-06-04
实施日期 2019-06-0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已于2019年5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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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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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规定概览
生效日期:2019年6月5日
目的: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严格保护生态环境,追究损害责任。
关键内容
1. 诉讼主体
省级/市地级政府及指定部门可作为原告,条件包括:
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重点生态功能区污染破坏
其他严重生态后果
2. 不适用范围
人身/财产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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