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4章和5.1.1,5.1.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CJ 3082-199 9《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修订. 与CJ 3082--1999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污水排人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控制项目名称温度、油脂、矿物油类、生化需氧量、磷酸盐、氰化物、挥发性酚、苯胺分别改为水温、动植物油、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氰化物、挥发酚、苯胺类; 一新增控制项目总氮、总余氯、抓化物、总被、总银、甲醛、三氛甲烷、四氛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五氯酚、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共12项; 一取消控制项目总锑; —控制项目限值由两个等级改为三个等级, —取消附录A(标推的附录)和附录B(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贵起草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杭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市城市排水盈测站,哈尔滨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合赶市城市推水监测中心、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成都市排水设施管理处、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广州市京水水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姬国明、单继革、张毅、王增义、王春顺、蒋兰、徐心沛,杨世荣、李艺,封勇、黄伟、曹佳红、戴兰华、沙启云、马先发、张东康、魏懿红、马文瑾、邹嘉乐。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J18一1986: —CJ3082一1999.
本标准规定了排人城镇下水道污水的水质要求,取样与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的排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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