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质色度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色度的稀释倍数法。 本标准与《水质 色度的测定》(GB 11903—89)中稀释倍数法部分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由原来的2倍稀释方法,改为自然倍数稀释方法; ——对测定条件:光线、光源、环境、人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增加了样品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间的要求; ——修改了样品颜色的描述; ——增加了结果计算与表示; ——增加了“精密度”的内容;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水质 色度的测定》(GB 11903—89)中稀释倍数法部分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6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质色度的稀释倍数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色度的测定。 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为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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