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 43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0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在本规范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借鉴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开展了专题研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级、分类和技术指标;建筑、装修和结构;空调、通风和净化;给水排水与气体供应;电气;消防;施工要求;检测和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增加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类:a类指操作非经空气传播生物因子的实验室,b类指操作经空气传播生物因子的实验室;2.增加了ABSL2中的b2类主实验室的技术指标;3.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选址和建筑间距修订为满足排风间距要求;4.增加了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能对排风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原位消毒和检漏; 5.增加了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能对送风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原位消毒和检漏;6.增加了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设置存水弯和地漏的水封深度的要求;7.将ABS卜3中的b2类实验室的供电提高到必须按一级负荷供电;8.增加了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吊顶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区域隔墙的要求,9.增加了独立于其他建筑的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送排风系统可不设置防火阀; 10.增加了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围护结构的严密性检测;11.增加了活毒废水处理设备、高压灭菌锅、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等带有高效过滤器的设备应进行高效过滤器的检漏;12.增加了活毒废水处理设备、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等进行污染物消毒灭菌效果的验证。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北京瑞事达科技发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清勤、赵力、郭文山、许钟麟、秦川、卢金星、王荣、张彦国陈国胜邓曙光王虹张亦静等人。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吴德绳、任元会、王贵杰、田克恭、关文吉、张 冰等人。
为使生物安全实验室在设计、施工和验收方面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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