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 理,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改善岷江、沱江 流域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 值及监测、监控要求,同时规定了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污水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单一行业 类型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相应的行业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不受有关区县名称变更及行政区划变更影响。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