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加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规则进行起草,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国家发布新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新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广东省电镀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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