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昆明康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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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云环发[2014]32号
发布日期 2014-03-31
实施日期 2014-03-3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云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昆明康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经组织现场检查、审核和网上公示,你公司具备《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B 类检测机构条件;可以开展符合《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业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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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昆明康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14〕32号)概览
核心内容
1. 委托依据
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B类标准。
可执行国家标准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和GB3847•2005(压燃式发动机)。
2. 委托范围与期限
业务范围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
有效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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