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汕尾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修编稿)的请示》(汕府〔2019〕21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汕尾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汕尾市要严格落实好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对于新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按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快开展保护区定界立标和水质监测。 三、八万河(博美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博美取水口迁移工程完工、新取水口具备实际供水能力,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调整方案方可生效;螺河(陆河县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富梅水库水源地新取水口建设工程完工、具备实际供水能力,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取消;龙潭水库干渠和公平水库灌渠油气管道穿越段水源保护区待管线封闭改造工程完工、经汕尾市政府认可,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调整方案方可生效。 四、竹仔坑水库、拦河坝、螺河(陆河县段)、油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消后,仍按原水质目标管理,确保水质不下降。 五、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要加强对汕尾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严格落实调整后的保护标准和规范,确保饮用水安全。 附件:1.汕尾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2.汕尾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示意图及拐点坐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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