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0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 2. 3A、3. 2. 4、3. 2. 4A、3. 2. 4C、3. 2. 5、3. 2. 5A、3. 2. 5B、3. 2. 5C、3. 2. 6、3. 2. 10、3. 9. 14、3. 9. 18A、3. 9. 20A、3. 9. 24、4. 2. 6、4. 3. 3A、4. 3. 4、4. 3.6、4. 3. 6A、4. 5. 10A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修订说明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7]第125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局部修订,遵照建标[1994]第21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原规范颁布后在工程建设中执行情况和对原规范局部修订的建议,以及对个别条文涉及的技术参数进行测试、产品调研等工作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次局部修订主要内容: 1.调整生活饮用水管道防回流污染措施的适用条件,补充由生活饮用水及生活、生产合用管道供给回流污染高危场所和设备的防回流污染要求。补充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的设置要求。 2.补充叠压供水、太阳能和热泵热水供应等节能技术原则规定。 3.完善居住小区设计流量计算。 4.对同层排水管道设计提出要求。 5.推荐具有防涸功能的新型地漏,禁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6.根据科研测试成果,调整通气系统不同设置条件下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并补充自循环通气系统设计内容。 7.根据雨水管道的设计流态,确立雨水立管和雨水斗设计泄流量。 8.修改热水供应设计小时耗热量计算参数。 9.协调补充管道直饮水系统设计参数。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送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邮政编码:200041,E-mail:GB 50015—2003@163.com)。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起草人:张 淼 刘振印 冯旭东 徐 凤 本次局部修订的审查人:方汝清 赵力军 赵世明 赵 锂 王冠军 方玉妹 崔长起 程宏伟 王 研 王增长 郑克白 黄晓家 张 勤 王 珏 朱建荣
1.0.1 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质量,使设计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1 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2 抗震设防烈度超过9度的建筑物; 3 矿泉水疗、人防建筑; 4 工业生产给水排水; 5 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 1.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4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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