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华东理工大学、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1 月 0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提出了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含有合成树脂生产和改性装置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947)执行。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 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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