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电镀污染源源 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 要求等。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G 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藏神 州瑞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1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 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含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工艺等的电镀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化学氧化、磷化、钝化等过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轧钢工业的钢材表面涂镀金属过程源强核算可参照HJ 885中相关内容。执行GB 13271的锅炉污染物源强 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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