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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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2003]25号
发布日期 2003-03-25
实施日期 2003-03-25
发布部门 原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了控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及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提出控制和削减措施,作为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

二、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在初审意见中提出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意见。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意见应符合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实施方案。需要通过区域削减或调剂方式解决总量指标的,应在初审意见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削减方案、实施时限、指标来源,确保总量指标平衡的可行性与可靠性。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有关问题的通知_环办[2003]25号.pdf 【0.22 M】 下载  |  查看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pdf 【0.21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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