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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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发〔2003〕117号
发布日期 2003-07-11
实施日期 2003-07-11
发布部门 原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污染环境和传播疾病,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学习,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认真领会《条例》各项规定。

二、积极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协助政府或有关部门落实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步伐。

三、实施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一)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审核同意,由当地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见附件二)。

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尚未建成期间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从事医疗废物临时性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向当地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当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安全标准及要求;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配备处置活动中发生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设施。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姓名,废物名称、类别,经营方式,主要处置工艺,经营规模,有效期限等。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加强对医疗废物贮存场所和处置设施运行效果的监督监测管理。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四、各地环保部门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疾病疫情和各种事故等紧急情况,制定医疗废物处置及污染防治紧急预案,配备应对突发性事件的相关设施,制定有关的措施。

五、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以及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或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要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六、各地环保部门应与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密切协调,尽快对辖区内医疗废物管理、处置情况开展检查,按照《条例》的规定,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抓紧进行整改。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年底对全国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医疗废物)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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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通知_环发[2003]117号.pdf 【0.23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通知概览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7月11日)
核心文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条例》)
目的: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疾病。
关键内容
1. 宣传与学习
• 各地环保部门需加强《条例》宣传,提高认识。
2. 推进集中无害化处置
• 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3. 经营许可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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