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370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0-09-15
实施日期 2020-09-1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我省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转移利用单位应在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前,将有关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现将有关备案要求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备案材料目录.pdf 【0.19 M】 下载  |  查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的通知.pdf 【0.1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备案材料概览
主要材料清单
1. 备案信息表加盖转移单位公章的备案表(含转移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信息)。
2. 转移计划包括转移时间、数量、运输路线及利用单位。
3. 利用合同转移与接收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明确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方式及污染防治责任。
4. 营业执照转移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 运输合同(如适用):委托第三方运输时需提供,包含废物种类及权责条款。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0

相关推荐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变更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鲁环字[2021]127号 (匹配度 0.886)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行电子联单的通告 鲁环发[2020]3号 (匹配度 0.706)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启用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开展业务的通知 鲁环发[2020]11号 (匹配度 0.703)
猜你喜欢
  •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91.1-2019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2.2-2018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及问答 部令第11号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549-2016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广告资讯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所有行业
  • 评论
  • 收藏
  • 微信扫一扫

    分享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