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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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0-09-15
实施日期 2020-09-1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我省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转移利用单位应在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前,将有关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现将有关备案要求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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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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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的通知.pdf 【0.12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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