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时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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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6-04-07
实施日期 2026-04-0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福建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近期,有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反映《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闽环规〔2025〕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有效期问题。经研究,意见如下: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和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便函〔2025〕421号)关于“试点时间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的规定和《工作方案》关于“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国家方案出台后明确有效期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工作方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7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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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时间的意见.pdf 【0.19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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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文本概览
该文件是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针对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时间问题的官方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背景有地方部门对《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有效期提出疑问。
依据基于生态环境部文件(环办便函〔2025〕421号)和福建省原工作方案的规定。
结论试点有效期确定为2026年12月31日。若国家方案有更新,将按国家规定执行。
发布信息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于2026年4月7日发布。
此意见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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