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 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根据原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5号),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龙岩市财政局在《龙岩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环[2019] 323号)的基础上拟定了《龙岩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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