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浏览次数:140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龙环〔2020〕41号
发布日期 2020-03-11
实施日期 2020-03-1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福建省龙岩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 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根据原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5号),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龙岩市财政局在《龙岩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环[2019] 323号)的基础上拟定了《龙岩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关于印发龙岩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通知.pdf 【1.5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龙岩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概览
核心主题
调整龙岩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政策,优化排污权交易机制,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突出社会效益。
关键修改内容
1. 储备排污权使用范围
优先满足龙岩市辖区内建设项目需求
竞价出让触发条件
当某污染物排污权价格达到全省上季度均价的1.1倍及以上时,竞价出让10%储备量。
当储备量低于规定阈值(如COD剩余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0

相关推荐
  • 龙岩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匹配度 0.945)
  • 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 龙环[2020]170号 (匹配度 0.759)
  • 龙岩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龙政综[2021]94号 (匹配度 0.752)
猜你喜欢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828-2017
广告资讯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所有行业
  • 评论
  • 收藏
  • 微信扫一扫

    分享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