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 19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南省济源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11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 19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银(Ag)、砷(As)、钡(Ba)、铍(Be)、铋(Bi)、镉(Cd)、铬(Cr)、钴(Co)、铜(Cu)、锂(Li)、锰(Mn)、钼(Mo)、镍(Ni)、锑(Sb)、锶(Sr)、铅(Pb)、铊(Tl)、钒(V)和锌(Zn)共 19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 0.1 g、消解后定容体积为 50 ml 时,19 种金属元素的方法检出限为0.02 mg/kg~5mg/kg,测定下限为 0.08 mg/kg~20 mg/kg,详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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