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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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泉环保规〔2026〕4号
发布日期 2026-09-28
实施日期 2026-10-28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福建省泉州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34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局修订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泉环保评〔2020〕6号),经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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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0.34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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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这份文件是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9月2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泉环保规〔2026〕4号),自2026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核心内容概览:
1. 工作分工调整(属地管理):
市局负责统一协调、培训和指导。
除泉州开发区和台商投资区外,其他县(市、区)的排污许可证(市级权限)由市局派驻当地的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使用市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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