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置问题请示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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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8-01-30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我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部分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置存在问题。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为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相较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排放限值有所变小,但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现有量程过大,不符合实际要求。为满足现有锅炉排放标准对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要求,自动监控设施生产厂家采取以下方式改变量程:一是在仪器量程未变情况下,将其测量量程变小。二是将仪器返厂改变其量程或直接更换为小量程仪器,此种方式会导致改变后的仪器量程与最初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的量程不符。三是在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置程序内,将测量量程设置为高低双量程(0-600PPM/0-1000PPM),但最初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中只对其中一种测量量程进行检测。鉴于以上原由,现请示上述三种改变量程的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性。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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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置问题回复概览
背景问题
部分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量程不符合新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如颗粒物30mg/m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0mg/m³)。
企业采取3种方式调整量程,但可能影响仪器合规性或数据准确性:
1. 仪器量程不变,仅缩小测量范围;
2. 返厂修改量程或更换仪器(与原检测量程不符);
3. 设置高低双量程(但原检测仅覆盖单一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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