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园区)环保局: 为加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 号)、《南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宁环规〔2015〕4 号)、《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设项目验收阶段排 污总量发生变动的环境管理问题,统一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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