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其其格、贺钰茹、张倩、宋春艳、李宜铮、袁超、刘璐、韦婉、田甸丰、陈锦悦、杜雄鹰、刘夏炜、胡佳丽、于小涵、张翠萍、周彩葭、王宇、李志华。
本文件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疔器械的抽样原则和抽样工作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全过程开展的抽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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