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加强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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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湘环函[2018]450号
发布日期 2019-01-25
实施日期 2019-01-2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湖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州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依法加强我省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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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加强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pdf 【0.23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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