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加强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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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湘环函[2018]450号
发布日期 2019-01-25
实施日期 2019-01-2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湖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州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依法加强我省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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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加强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pdf 【0.23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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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的通知概览
核心内容:
1. 贮存期限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1年
需延期必须提前30个工作日申请
2. 延期申请条件
需持有有效经营许可证
符合GB18597•2001贮存标准
仅限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等合理原因
3. 申请材料要求
书面申请文件(含废物详情、延期原因等)
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均需加盖公章
4. 违规处理
限期30天整改
暂停转入资格
纳入信用评价
5. 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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