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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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晋环发〔2015〕168号
发布日期 2015-12-30
实施日期 2015-12-3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西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 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2 号)精神,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
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2015 年 12 月 30 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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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概览
核心内容
该办法规范山西省排污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工业粉尘)的有偿取得和交易行为,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促进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关键机制
1. 排污权定义与范围
排污权指经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交易需在统一平台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交易主体包括排污单位、政府储备及交易机构(省级中心和各市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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