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 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2 号)精神,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 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201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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