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使自然资源管理职权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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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梅市府〔2021〕28号
发布日期 2021-12-07
实施日期 2021-12-0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梅州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梅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广东省政府令第158号),经梅州市人民政府七届〔2021〕第23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梅州市人民政府行使的梅县区区域内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职责委托给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行使。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委托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行使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职权事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委托期限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止,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附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委托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行使梅县区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目录表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7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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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梅市府〔2021〕28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使自然资源管理职权事项的公告.pdf 【0.89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概览:梅州市自然资源管理职权委托公告
核心内容
梅州市政府将梅县区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职权正式委托给梅县区政府行使,依据《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省政府令第158号),有效期5年(2021.12.1•2026.11.30)。
关键点
1. 法律依据广东省政府第158号令
2. 决策程序经市政府七届〔2021〕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
3. 委托范围梅县区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管理职权(详见附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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