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石灰、电石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要求,不再执行其行业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中国石灰协会、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鄂尔多斯分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10 月 2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灰、电石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将石灰窑尾气作为原料气生产化工产品的石灰生产设施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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