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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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2-06-15
实施日期 2022-06-1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95号)要求,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置,防控环境风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pdf 【0.2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申请有关证明材料清单.pdf 【0.16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概览
一、背景与目标
背景为解决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难、处置成本高等问题,完善危险废物管理体系。
目标建立规范化收集体系,实现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的高效收集、转运和处置,防范环境风险。
二、试点范围与要求
试点地区优先选择工业园区较多的地州(如伊犁州、乌鲁木齐市等),每地州申报不超过3家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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