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浏览次数:340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3号
发布日期 1993-06-17
实施日期 1993-06-17
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1993 年 6 月 17 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 3 号发布 自 1993 年
6 月 17 日起实施)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七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pdf 【14.8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概览
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国家核安全局(现生态环境部)
生效时间1993年6月17日
适用范围民用核燃料的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不包括反应堆内使用)。
•••
核心内容
1. 安全目标
总目标保护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
辐射防护确保正常运行辐射低于国家限值,事故辐射影响可接受。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0

猜你喜欢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和常见问题解答 环办环评[2020]33号
  •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及修改单 GB/T16157-1996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广告资讯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所有行业
  • 评论
  • 收藏
  • 微信扫一扫

    分享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