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重量法。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青岛崂山应用技术研究所、青岛容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敏友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工业窑炉、固定式燃气轮机以及其它固定污 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当测定结果大于 50mg/m3时,表述为“>50mg/m3”。 当采样体积为 1m3时,本标准方法检出限为 1.0mg/m3。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