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技术要求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oad 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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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11/415-2016
发布日期 2016-12-22
实施日期 2017-04-01
起草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
适用区域 北京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标准第 4.3、4.8、6.1.3、6.2.2.1、6.2.2.2、6.2.3.1、10.2 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1/415-200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 DB11/415-200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技术要求”;
——在“1 范围”中进一步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 “危险货物”、“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等的定义(见 3.1~3.10);
——增加了专用车辆技术总体要求(见 4.4);同时删除了已在 DB11/061 中给出的车辆技术具体要求的条款(见 2007 年版的 4.1.1~4.1.4 和 4.1.6~4.1.9);
——删除了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的规定(见 2007 年版 4.1.15);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维护、检测和修理的规定(见 5.1.7);
——增加了装运气瓶的栏板车以及气瓶集装装置的规定(见 5.1.10、8.1.2 和 8.2.6);
——删除了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等管理性的要求条款(见 2007 年版 5.2.2.3、5.2.2.4、5.2.3.2 和 5.2.4.3);
——修改了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条件(见 2007 年版的 5.1.2.1,新版的 6.1.3);
——增加了驾驶人员应无不宜驾驶的行为或疾病史的要求,如酗酒、服用毒品等(见 6.2.2.3);
——增加了对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年龄的要求(见 6.2.3.2 和 6.2.4.1);
——增加停车场排水要求(见 7.2.4),并明确停放运输易溶于水、遇湿易燃等类危险货物的车辆和槽罐车的停车场,应配备的设备设施(见 7.2.5 和 7.3.4);
——增加了停车场内部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的要求(见 7.3),同时增加了停车场消防防晒的安全要求(见 7.4);
——增加了停车场停放要求(见 7.5.1 和 7.5.2);
——修改了 “运输安全要求”的框架结构,将“运输安全要求”部分按照运输过程分为 8.1 托运 和承运、8.2 装卸、8.3 运输三大部分;(见 8.1、8.2、8.3,2007 年版的 7);
——增加了托运人填写运单、提交相关文件的要求(见 8.1.1);
——增加了托运人对使用的气瓶集装装置的责任要求(见 8.1.2);
——增加了承运人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运单的要求(见 8.1.3);
——增加了承运人应遵循 GB12268 中特殊规定的要求(见 8.1.4);
——增加了充装前对罐体的检查要求(见 8.2.4);
——增加了装运前对包装、气瓶、气瓶集装装置检查要求(见 8.2.5~8.2.7);
——增加了运输途中运单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放置位置要求(见 8.3.5);
——增加了驾驶员出车前应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的规定(见 8.3.6);
——增加了 0 点到 5 点期间行车的时间要求(见 8.3.8);
——增加了夏季高温时段禁限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要求(见 8.3.19);
——增加了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时期,重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要求(见 8.3.20);
——增加了“9 环境保护要求”一章,明确车辆排放污染物要求、车辆具备油气回收功能的要求、车辆洗消要求以及停车场环保要求(见 9.1~9.4);
——删除了安全规章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制度等管理方面的要求(见 2007 年版 8.1、8.6、 8.6.1 和 8.6.2);
——修改了“安全管理要求”的框架结构,将“安全管理要求”分为 10.1 安全教育培训要求、10.2安全评价要求、10.3 安全防护设备要求、10.4 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要求、10.5 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要求(见 10.1~10.5, 2007 年版 8);
——修改了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见 2007 年版 8.2、8.3,见新版 10.1);
——修改了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见 2007 年版 8.5,见新版 10.4);
——增加了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报告的要求(见 10.5);
——删除了安全评价要点(见 2007 年版的附录 A);
——增加了夏季高温时段禁限运输危险货物名录、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重点危险货物目录(见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本标准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立勇、陶文宪、刘辉、周红、翟宇环、钱大琳、吴文志、姜凤亭、刘晨、李成华、董倩、王海星、罗江浩、肖贵平、张辉、杨孟娇、昌梦、于露。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1/ 415-2007。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的基本要求、车辆及设备、人员、停车场、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从事军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对放射性物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道路运输另有技术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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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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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概览

AI版

北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技术要求概览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北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
不适用于军事运输、放射性物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另有规定)。
2. 核心内容
基本要求
企业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配备符合资质的驾驶、押运和装卸人员,车辆需符合技术标准(如DB11/061、GB 20300)。
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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