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加强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 DB12/ 35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修订后,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设了 70 项污染物控制指标,使控制项目由原标准的 5 项增加到 75 项; ——收严了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协商排放的规定。 本标准是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 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 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学强、刘红磊、邵晓龙、赵文喜、付军、唐运平、王乃丽、李慧、 耿世伟、周滨、李艳英、于丹、张彦、王金梅、杨卉、赵薇、李莹、田义宗。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1 月批准。 本标准于 2008 年 1 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标准分级、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 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 有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均 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排污单位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 污染物的行为。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