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我厅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截至2025年11月5日,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5件(附件2),现予以公布。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025年11月5日 附件: 1.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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