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咨询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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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0-01-16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用外购的周转桶盛装产品后发往客户,客户使用完产品后,将周转桶运回,周转桶内的微量产品与残液用清水洗出。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清洗之后的周转桶再次盛装产品发往客户。当周转桶因破损等原因无法再使用时,不再对其进行清洗,废弃的周转桶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3.1条,在用的周转桶并未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未被抛弃或者放弃,也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为此,特向贵部咨询:有利用价值的、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范畴?在落实周转桶的安全贮存和运输措施后,是否可不作为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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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概览
主题:关于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管理认定
关键信息
1. 咨询问题
重复使用的产品周转桶(未被废弃且未列入危废名录)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在确保安全贮存和运输的前提下,是否可不按固体废物管理?
2. 回复结论
若企业具备清洗能力且周转桶无需修复即可重复使用,则 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3.1条(未丧失原有利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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