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方法系列技术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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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土壤函[2017]1625号
发布日期 2017-10-23
实施日期 2017-10-23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共同组织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为指导、规范各地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分析测试工作,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组织编制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以下简称《土壤分析技术规定》,见附件1)、《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以下简称《农产品分析技术规定》,见附件2)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以下简称《地下水分析技术规定》,见附件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检测实验室做好方法验证工作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抓紧组织检测实验室在开展详查样品分析测试工作之前完成分析测试方法验证工作。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要将是否完成方法验证作为详查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严格详查工作中分析测试方法的选用
(一)在农用地详查工作中,表层土壤样品和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必须采用《土壤分析技术规定》《农产品分析技术规定》中的分析测试方法,深层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可采用国土资源部门行业方法。本次农用地详查检测报告不强制要求加盖资质认定(CMA)标识,但检测实验室应积极将上述技术规定中推荐的分析方法纳入其资质认定范围。
(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分析测试,原则上应尽量采用《土壤分析技术规定》《地下水分析技术规定》中推荐的分析方法,相关方法应纳入相关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范围;检测实验室也可选用其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方法,但不得选用其他标准方法或实验室自制方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的检测报告应加盖CMA标识。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联系人:黄伟、杜兵
电话:(010)66556638
传真:(010)6655624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二)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联系人:徐浩
电话:(010)66558427
传真:(010)66127247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邮编:100812
(三)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联系人:黄宏坤
电话:(010)59196361
传真:(010)5919636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4号楼
邮编:100125
附件:1.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
2.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
3.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pdf 【1.14 M】 下载  |  查看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pdf 【3.65 M】 下载  |  查看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pdf 【4.94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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